多式联运的概念及特征---安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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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2-27 ]
作为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起源于百余年前的欧洲。由于多式联运出现较单一运输方式为晚,有关其称谓也不尽统一,有称联合运输或多式联运(combined transport)、有称综合运输(Inter-medaltransport)、有称复合运输(Multi-modaltransports),也有称一贯运输(Thronghtransport)。从有关国际公约的称谓上看,有关多式联运的叫法尽管不统一,但其内涵并无两样,都是指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运输方式。不同称谓的运用,仅为使用习惯的问题。在国际商会制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导言中有这样的说明:“这种联运(com-bined transport)在美国也称为‘Intemlodal txanspoxt’,在世界其他地区则称‘Multin-modal trans-port’。”
关于什么是多式联运,我国《合同法》并未加以定义,根据1973年规则及1980年公约中的定义,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整合,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独立的运输形态。
根据以上定义,与单式运输及使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的运输相比较,多式联运具有如下特征:
1.使用至少两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是多式联运与单式运输方式的主要区别,因此,某一运输是否构成联运,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了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五种。来源考试大网。区别不同运输方式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运输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运载器的种类;二是交通工具进行空间位移所依赖的媒介,如铁路、道路、河流、海洋等。该两个标准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交通工具,如连接海洋与内陆河流的运输,尽管运输所依赖的媒介发生了变化,但由于运载工具并未变化,仍应认为属于海运。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运输媒介则起决定性作用,如同样利用道路进行运输,尽管其所利用的运载工具不一,如汽车、拖拉机、非机动三轮车等,人们仍然将这些不同运载工具所进行的运输统称为道路运输。
2.多式联运是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机组合,是一种独立的运输形态
尽管多式联运利用至少两种以卜的运输方式,但利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所进行的运输并不都是多式联运。多式联运不仅要依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而且所依赖的运输方式还要经过有机的整合,形成对每一种运输方式最佳特色的利用,从而使多式联运较之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共同完成的运输更加方便、简洁、安全、高效。多式联运并不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简单叠加,从本质上讲,多式联运是一种区别于现存五种单式运输方式的新型的独立的运输方式。
3.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
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运输合同为根据,缺乏多式运输合同,就不存在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的这一特点,使得多式联运区别于通过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的非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的这一—特征被包括我国《合同法》在内的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所重视。我国《合同法》尽管未明定多式联运合同,但却在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其隐含之意即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必然与托运人之间有一项多式联运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02条则直接将多式联运合同界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日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1980年公约第一条规定:“‘国际多式联运’Intematio~xalmultimodal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运输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运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在杨长春编著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逐条解释》一书第350页中,对该条的解释如是:从以上“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多式联运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来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由于货物的全程运输要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完成,并由他一次性收取全程运费,所以多式联运合同是决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受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多式联运全程使用一份多式联运提单。
(3)必须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结合。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区别于国内运输。
(5)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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