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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进出境货物---安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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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13-04-08 ]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下列货物禁止过境: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晶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晶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及承运条件
  (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①我国办理过境运输的全程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有关企业;②承担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应承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 
  (2)过境货物的承运条件:①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②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③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及报关手续
  (1)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2)过境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过境货物进境报关手续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完整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过境货物复出境手续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5.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特殊规定
  (1)过境货物逾期未报或未出境的处理①海关对过境货物逾期未报的处理方法: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过境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因特殊原因,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之内不能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如无特殊情况经延期后仍不能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海关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 
  (2)过境货物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定①过境货物进境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3)其他管理规定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令的情事,货物将被海关依法扣留处理。但一般情况下,经查核有关货运单据,证实确是过境货物,可酌情从宽处理,即:可被准予续运或放行出境。 
  ③海关在对过境货物监管过程中,除发现有违法或者可疑情事外,一般仅做外形查验后,予以放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
  (1)过境货物需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而转运货物则不需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 
  (2)转运货物需在海关设立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转运货物的条件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4.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及报关规则
  (1)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②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③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2)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①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混卸进口或混装出口,因此,转运货物的承运人就有保证货物运往境外与接受海关全程监管的义务;②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③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否则海关将按规定提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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