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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次不年审强制报废 新规5月起施行---东莞危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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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13-04-11 ]

连续3次不年审强制报废 新规5月起施行---东莞危险品运输
 

5月1日起,机动车连续3次不参加年审的将依法强制报废;驾驶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昨天,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连续3次不年审强制报废 新规5月起施行 强制报废,行驶证,道路安全

 连续3次不年审将依法强制报废

“新规实施后,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要求和管理将更加严格。”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比如说,对机动车年审的要求,明确规定,今年5月1日起,机动车连续3次不参加年审的将依法强制报废,年审时间为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签注的检验有效期。”

除了该条款外,东莞危险品运输新规规定,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经过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都将被依法强制报废。

交警部门提醒,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是指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签注的“粤Jxxxxx检验有效至x年x月”。

●剩余使用年限1年机动车不得转移登记

“按照新规,机动车剩余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本地级市范围。”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也是新的值得关注的规定。”

根据新规,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累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而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罚款1500元

据交警部门介绍,东莞危险品运输为保障道路安全,新规严格限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新规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要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要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如果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将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小指引:如何办理机动车报废

交警部门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该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说。

交警部门提醒,车主可登录江门交警信息网(http://www.jmjgj.gov.cn)查询新规详情。

●各类车型使用年限地方细则尚未出台

记者对比新规和之前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相关规定,发现新规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更为明确。不过,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新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新规规定的使用年限。

根据新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等。

新规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是东莞危险品运输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将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根据新规,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新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广东省目前还没有制定本地规定。”市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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