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连续3年未年检的车辆将一律强制报废---深圳危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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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4-22 ]
5月1日起连续3年未年检的车辆将一律强制报废---深圳危险品运输
南昌新闻网讯(记者 刘文君)4月22日下午,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规定对车辆报废年限、公里数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连续3年没有年检的车辆将一律强制报废;对于逾期未报废的车辆,交管部门也将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车辆连续3年未年检将强制报废
“新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都将采取强制报废。其中,新规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5月1日起开始计算。
深圳危险品运输此外,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单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临近报废车辆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对于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同样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新规”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 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示核算使用年限。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 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据深圳危险品运输了解,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新规”的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 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等级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在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里程数达到规定将会引导报废
除了对到了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强制性报废外,对于大道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则实行引导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
其中,小、微型出租车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 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 、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 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深圳危险品运输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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