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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写入法律 消费者网购有权“后悔”---安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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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13-11-07 ]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熠)“双十一”的宣传现已铺天盖地。在眼花缭乱的在促销面前,消费者很可能掉进一些不良商家精心设置的“陷阱”。为此,省消委会今天专门列举了五大常见消费“陷阱”向消费者发出消费提示。

  据介绍,目前网购普遍存在着“领券容易用券难”、“先涨价再打折,低价商品缺货”、“换下新款,倾销旧款”、“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预付定金猫腻多”等五大“陷阱”。

  为引导消费者在“双十一”网购高峰时段理性消费,维护和保障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双十一”网购时应注意:一是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品牌、店铺和电商平台购物;二是仔细辨别购物网站身份,正规经营型网站一般在网站首页有红盾工商标志或ICP经营标志,并公布详细的经营地址和电话号码,只要在域名注册网站查阅该网站域名,就会看到该域名的注册人详细信息,如果是个人注册,其可靠性就值得怀疑;三是提早做好购物准备,尽量采用具有安全功能的浏览器,不要轻易尝试点击卖家通过MSN/QQ或E-mail等方式提供的交易链接或者图片等,谨防钓鱼网站;四是进行大额交易时最好经由第三方支付,不要直接交付货款于卖方账户。购物前谈妥物流协议,一旦产生纠纷,懂得采集或保留维权证据,注意截取宣传网页,保留聊天记录,妥善保管订货单、发货凭证、发票等购物凭证,建议先通过客服平台发起维权投诉,同时也可以采取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向消委组织投诉等方式维权。

  据了解,日前颁布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三个方面强化了网购消费者的维权保障。

  一是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针对网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难准确掌握商品实情的问题,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加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购物“后悔权”,消费者有了冷静期的保障。当然使用这一特权有一定的限制,如要承担运费,还有少数商品不适用退货,这也是消费者要注意的地方。

  二是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

  三是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个规定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掌握全面信息对商品进行客观分析和作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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